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内蒙古聚能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受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的委托,对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1、#2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EPC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公告如下: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1、#2机组锅炉低氮燃烧改造EPC工程”,招标人为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项目业已通过招标人上级主管公司核准,并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锡林热电厂#1、#2机组(容量均为300MW)分别于2007年4月、2007年8月投入商业运行,各配备1台型号为HG-1056/17.5-HM35的自然循环汽包锅炉,燃用褐煤,采用单炉膛,直吹式燃烧器四角布置。
为进一步减少锅炉NOx排放量、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计划于2014年7月对#1锅炉、2015年(随机组A/B级检修时间安排)对#2锅炉分别实施低氮燃烧改造。
三、招标内容
#1、#2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程的整体设计、制造(含现场制作)、供货、运输、安装、调试及冷热态试验、技术服务等,以及改造所涉及到的原有设备、部件的拆除及恢复(如需要)。
本改造项目采用EPC方式。
有关技术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四、资格要求:
1、投标人必须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2、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投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4、投标人应具备本改造项目主要设备的制造能力(提供生产许可证或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明资料),具有火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如投标人因资质、经营范围所限,需分包或技术合作,应同时提供相应的分包或合作合同(协议)书。各类资质证明文件、材料请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5、投标人必须具有近5年内国内3台及以上的300MW及以上等级发电机组单炉膛四角切圆燃烧方式、自然循环燃煤锅炉低氮燃烧系统改造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的业绩,且运行时间超过2年、证明其安全可靠。
6、投标人须具有设计、生产过相同或相似标的物设备近年业绩,投标人在近年内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被逐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业绩的有效证明:包括合同、用户反馈意见。(同时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投标人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且资产未被重组、接管和冻结。
8、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标的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4月22日,每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4时30分至17时30分(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接受),在内蒙古聚能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B2座11楼11042室)购买招标文件。
2、购买招标文件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A4纸装订成册)一份。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年检);
(3)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7)类似业绩合同;
六.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统一进行资格审查,详见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时,投标人提供的原件不齐全或不合格的,均不能通过资格后审,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七.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B2座11楼11028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2、开标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开标地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B2座11楼11028室。
八. 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
联系人:孙志远 联系点话:0479-6985016
招标代里机构:内蒙古聚能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75号汇商广场B2座11楼11042室
联系人:刘雅晶 联系点话:0471-3250830
传 真:0471-3250830 公司邮箱:nmgjnzb@126.com
附表:
标段
设备名称
数量
供货时间
付款比例
标书费(元)
1
#1、#2机组锅炉低氮燃烧器
2套
#1机组改造用设备交货(含专用工具、备品备件)须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全部到达现场,施工工期为45天。
#2机组改造用设备(含专用工具、备品备件)交货时间,根据招标方2015年机组检修计划,双方另行确定,施工工期为45天。
1:3:5:1。详见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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