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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热电2×350MW机组启动锅炉等辅机采购公告

 
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4-02-26 15:42
浏览次数: 73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京能热电新建一期2×350MW超临界机组工程第三批辅机设备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受河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就河北涿州京能热电新建项目一期2×350MW超临界机组工程第三批辅机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资质的单位前来参加投标。
一、项目法人:河北涿州京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工程名称:河北涿州京能热电新建项目一期2×350MW超临界机组工程
三、项目简况及建设地点:项目建设选址于涿州市北部的东仙坡镇境内,规划建设规模4×350MW超临界机组,本期建设2×350MW超临界机组。项目拟于2014年初开工建设,2015年投产。
四、招标范围:本次招标为河北涿州京能热电新建项目一期2×350MW超临界机组工程所需的第三批辅机设备招标,包括对应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具体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具体标段编号和设备名称如下:
1.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51,招标标的:螺杆空压机
2.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52,招标标的:压缩空气干燥净化设备
3.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53,招标标的:高低压旁路
4.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54,招标标的:热网加热器
5.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55,招标标的:热网循环水泵
6.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56,招标标的:低压除氧器
7.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57,招标标的:除铁器
8.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58,招标标的:皮带秤及动态链码
9.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59,招标标的:燃煤取样装置
10.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60,招标标的:转运装置(落煤管三通管)和犁煤器
11.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61,招标标的:锅炉炉膛火焰检测系统
12.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62,招标标的:磨煤机过轨吊
13.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63,招标标的:交流不间断电源(UPS)设备
14.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64,招标标的:直流电源设备
15.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65,招标标的:发电机主封母(包括励磁)
16.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66,招标标的:6kV高压开关柜
17.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67,招标标的:共箱封闭母线
18.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68,招标标的:屋顶通风器
19.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69,招标标的:恒温恒湿空调机组
20.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70,招标标的: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系统
21.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71,招标标的:锅炉暖风器
22.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72,招标标的:启动锅炉
23.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73,招标标的:主机循环水泵入口电动蝶阀
24.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74,招标标的:辅机循环水泵
25.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75,招标标的:气化风机及电加热器
26.招标编号:BIEE13-HBZZJYRD-076,招标标的:静态电子轨道衡
五、资金来源:
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为多个标的同时招标,不同的货物有不同的投标资格要求,合格的投标人不仅应具备全面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且还须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请各潜在投标人必须检查确认自身的资格满足要求后参与投标,否则责任自负)
(1)关于螺杆空压机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2)关于压缩空气干燥净化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3)关于高低压旁路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4)关于热网加热器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5)关于热网循环水泵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6)关于低压除氧器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7)关于除铁器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8)关于皮带秤及动态链码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9)关于燃煤取样装置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0)关于转运装置(落煤管三通管)和犁煤器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1)关于锅炉炉膛火焰检测系统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2)关于磨煤机过轨吊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起重机设计、制造A级资质;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3)关于交流不间断电源(UPS)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4)关于直流电源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5)关于发电机主封母(包括励磁)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6)关于6kV高压开关柜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7)关于共箱封闭母线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8)关于屋顶通风器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19)关于恒温恒湿空调机组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20)关于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系统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21)关于锅炉暖风器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22)关于启动锅炉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23)关于主机循环水泵入口电动蝶阀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24)关于辅机循环水泵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25)关于气化风机及电加热器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26)关于静态电子轨道衡设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专业技术、设备设施、人员组织、业绩经验等方面具有设计、制造、质量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4投标人应是符合如下资质的厂商
4.1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设计、制造或销售此次投标设备的能力;
4.2近3年内拥有10台套以上的设计、制造同等级及以上同类机组设备的业绩,并具有2年以上良好运行业绩,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或已有有效的改进措施。
4.3.如投标人有技术合作方,为保证完成本项目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性能保证等相关工作,投标人应提供与技术合作方针对本项目的合作方式、深度及内容的有关文件。
4.4技术合作方(如有)应拥有设计、制造350MW等级以上超临界燃煤火电机组配套与本次投标设备类似两台套以上设备的经验,同时该设备应有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业绩,并且在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生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的单位。
4.5引进技术设备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及其技术合作方(如有)在350MW超临界机组设备制造能力、设计水平、技术性能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和已售出等同容量、等同参数设备的买方单位、安装、投产情况和曾经发生过的缺陷以及改进措施、改进后的效果。
4.6投标人应提供技术合作方对此次投标设备的技术引进相关文件,包括技术合作方对投标设备的相关技术指标性能和质量的保证。
4.7投标人在近三年中不曾在任何合同中违约或因投标人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资产重组或破产状态,财产未被接管、冻结。
4.8凡投标人的分包产品必须在投标时携带分包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和业绩。
4.9投标人应提供分包商(包括配套和分包产品)名单并得到招标人的认可,投标人对配套厂商及分包产品的质量,可靠运行特性负全部责任。
4.10投标人应提交并说明提供产品所用的标准和规范。
4.11除特殊情况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制造厂代理商投标。
   七、报名要求及方式:
   1. 报名要求:请投标人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盖有公章,可发扫描件)
   (2)详细的联系方式(包括公司全称、联系人、固定电话、手机、邮箱。)和所报标段名称、标段的招标编号。
   注:以上信息请单独以word格式电子文件发送到报名邮箱,请仔细核对标段编号,务必与标段名称对应。如发生因标段名称与标段编号填错导致报名中出现问题或报名失败等情况,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3)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并认可具有承担本次招标内容的相关能力和资质的证明资料,须盖公章;(必须有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质量认证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体系证明等)。
   (4)提供近三年满足业绩条件的证明资料。(要求提供有序号的业绩目录,目录需盖公章)。
   (5)供货商信息登记;(此项登记主要是为财务系统提供数据,非常重要,将影响到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财务活动,比如保证金退还、发票开取等。)请登陆 寻找右上角“供应商门户” 中“供应商管理系统” 点击进入, 然后点击“新供应商注册”填写贵公司信息(如果投标人确定先前已经登记成功,无需再次登记)。注册服务电话:010-88993339转8454 (刘工)。
   注(1):关于“请选择一家您的供货公司”项 请选择“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选择其他公司则会注册无效)
   注(2):如果提交时提示“组织机构代码重复”则表示您的公司之前曾参与过京能投标项目并注册过,跳过“1-5)供货商信息登记”步骤即可
   注(3):注册新供应商和填写调查问卷都必须使用IE8.0浏览器,其他浏览器无法完成注册和填写调查问卷。
   2、报名方式:
   报名方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投标人在2014年 2 月 25 日— 3月 3 日前将上述报名资料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guanxiangkai@biee.cn即可。
   注(4):邮件的标题必须按照如下报名格式发送:
   “(报名单位的全称)公司,参与(您所报名的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报名”
   注(5):所有报名信息电子版必须真实准确,投标人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将严肃处理。
   八、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和方式:
   投标人须在2014年 2月27 日—3 月 3 日 完成购买标书工作。(暂定,后期将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确认)。
   购买方式:投标人按照购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和补办有关手续后,招标文件以电子版形式发售到投标人的报名邮箱,并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
   九、开标时间:2014年 3月 19日(暂定,详见招标文件)。
   十、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北京国际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关相凯、单付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广宁路10号
   联系点话:010-88993339-8442、8439;15110072437(仅支持接收短信)
   邮箱:guanxiangkai@bie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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