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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管理局7台燃油锅炉采购及安装(二次)

 
需求数量:
价格要求:
包装要求:
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3-09-13 12:08
浏览次数: 78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公告(第二次公告)
受 沈阳市和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委托,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就"燃油锅炉采购及安装" 项目以谈判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欢迎合格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 采购项目名称:燃油锅炉采购及安装

2. 采购项目编号:HP(T)2013-0119(2)

3. 采购项目内容:燃油锅炉7台,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含锅炉安装、调试等

完成时间:详见采购文件

完成地点:沈阳市和平区行政区域内采购单位指定地点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 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年检,具有本次招标项目的经营范围,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项目及所要求的服务。

3. 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4.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

5.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

三、报名领取采购文件

投标人请于2013年9月12日至2013年9月18日8:30至16:00,携带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税务登记证(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锅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锅炉)、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法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到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经预审后方可报名参与投标,同时领取本项目采购文件及附件。注:请供应商自备移动存储设备。领取文件并不代表通过资格审查,递交投标文件时必须携带上述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除法人身份证),如因故不能携带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须经资质审核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成交服务费

1.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不分品目)人民币:捌仟元整。

2. 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

3. 本项目不收取成交服务费。

五、投标截止(开标)时间、接收投标文件时间与地点

1.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13年9月22日13:30时整,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

2. 本项目接收投标文件时间:北京时间2013年9月22日13:00~13:30时,投标人请在此时间之内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递送至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服务大厅招标处,在此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3. 开标地点: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

六、凡与本次采购项目有关的事宜请按下述地址联系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中国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和平大厦3楼

邮政编码:110003

采购文件咨询:靳敬永 024-22876470

沈阳市和平区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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