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辅助锅炉招标公告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JNPC)于1997年12月18日成立,由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禾曦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全面负责田湾核电站的建造、调试、运营和管理。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将承担协议中确定的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建设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技术与环境控制的项目管理责任,完成从前期文件编制和服务、工程设计、采购、建安、调试等工程总承包工作。
本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质量好、满足供货期、报价合理、性价比高的设备供应商。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 对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部分辅助锅炉房辅助锅炉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对该设备进行招标公告。
招标人: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编号:_ TWY034AR165CPMB06BD _
1. 招标设备概况
(1)设备名称: _辅助锅炉房辅助锅炉_
设备数量:2台燃油锅炉及相关辅助设备、电气、仪表、调节阀和控制盘或柜;易损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_
主要设备清单
设备名称 数量 设备名称 数量
锅炉送风机 2 锅炉引风机 2
锅炉给水泵 3 锅炉给水除氧及水箱 1
连续排污扩容器 1 排污冷却器 1
取样冷却器 5 锅炉加药系统 1套
锅炉安全分排汽消音器 1 对空排放消音器 1
炉前供油泵 3 供油泵(油泵房) 3
卸油泵(油泵房) 2 空压机及储气罐 2
锅炉厂控制系统 1套 辅助锅炉 2
(2)关于设备的技术规格要求: 安全等级NC、规范等级NA、质保等级QNC、抗震等级NO,锅炉蒸发量45t/h单台,出口压力1.27MPa(详见技术规格书)
(3)交货时间:_ 2015年9月 交货地点:田湾3、4号机组现场现场指定地点
2.招标文件出售
(1)招标文件售价:每套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1000元,如需邮购,另加邮寄费50.00元整,我公司对邮寄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或丢失负责。招标文件售出不退。
到我司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及U盘(50MB以上,以便拷贝电子文件)。
需邮购的,与本采购包招标联系人联系后,将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付款凭证、邮寄文件的详细联系方式(包括能接收50MB电子文件的电子邮箱)传真至我司。
邮购注意事项:
■投标人须在汇款单上注明: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辅助锅炉设备购标款(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在收到邮购的招标文件后须立即发传真通知招标方,表明已收到全部招标文件。
■招标方收款银行名称:工行北京市长安支行营业室
开户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账号:0200003309200016332
(2)发售时间:2013年7月15日~7月19日,每天9:30-11:00, 14:00-16:00(不包含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3)发售地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部核能大厦A508室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航天桥西北角核能大厦)。
(4)联系人:王欣 电话:010-88022200 传真:010-88023282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7号 核能大厦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招标中心 (100840)
3. 投标文件的提交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核能大厦会议中心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2013-8-19 9:00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合法经营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资格和能力完成本招标货物供货及相关服务。
(2)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核电行业的相关规定。
(3)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要的财务、技术、设计和制造/采购能力并满足下列要求:
A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合法法人实体并在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
B 具备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站所投标设备的设计、技术转让、制造/采购和工程实施、质量保证、组织和管理方面的能力。
C 具备相应(满足国家相关要求的设计、制造、采购、服务等)的合格资质,并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
D 投标人能够满足招标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能够根据其所承担的工程任务和责任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并对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性、所提供的项目质量和服务负责。
E 投标人须有良好的银行信用和商业信誉,不得处于破产、停业、财产被接收或冻结等任何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情形。
F 投标人投标的产品中如有进口的产品和服务,必须获得出口许可证书和/或输出国政府主管当局颁发或批准的出口许可文件,或者不需出口许可和/或出口文件的声明。如果在投标时未能取得出口许可,投标人应提交其能够从有关政府当局取得许可文件的承诺。
(4) 若投标人为贸易公司或代理公司,投标人必须取得所代理厂家为本招标项目的销售授权证明。
5. 未购买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有文件证明下列情形的除外:
(1) 作为投标人的办事处或分公司代为购买标书的;
(2) 购买标书的厂家在投标截止前因兼并、重组上市等原因导致公司名称变化的。
6.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提交。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并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8.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独家负责田湾核电站3、4号机组辅助锅炉设备的国内公开招标工作,未委托任何公司或代理机构开展相关的招标工作。对于其它公司利用本公司发布的招标信息进行诈骗的行为,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权利。
本次招标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在招标方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