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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医院煤改天然气锅炉房新建、改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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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2-08-13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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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详细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煤改天然气锅炉房新建、改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煤改天然气锅炉房新建、改建工程,已由内蒙古财政厅批准建设(批文号:内财购准字(电子)[2012]1084号),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申请已得到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批准,由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二、项目简介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煤改天然气锅炉房新建、改建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编号:ZS-QCNY-H-2012-4004
资金来源:单位自筹
三、招标的范围和要求
完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煤改天然气锅炉房新建、改建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内的土建、电气、给排水、消防等施工全部内容。本工程的锅炉及热力系统安装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计划工期:2012年9月10日—2012年10月1日
质量要求:合格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必须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施工期间有效。
4、拟派本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的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
5、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投标报名
1、报名时间为2012年8月10日至2012年8月14日,每天9:30时至11:30时,14:00时至15:30时(周六日不休息),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3、报名时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及相应的安全考核证书,相关信誉及业绩证明材料,区外建筑业企业须提供近二年诚信状况证明、自觉遵守和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等其他资格文件。法定代表人参加报名的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人参加报名(授权人必须为项目负责人)的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注:报名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装订成册,A4纸)两套,资格预审时必须提供以上资料原件。
六、资格审查
2012年8月15日10:00-11:00时统一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一楼东大厅资审,资审时需携带前款“投标报名”第3条所述资质原件,逾期不再授理。
七、获取招标文件
1、2012年8月15日至2012年8 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3、发售方式:来人购买,1000元/套。
4、招标文件售后概不退还。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另行通知;
地点:所有投标文件须递交到内蒙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六楼开标厅,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九、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招标人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
招标人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昭乌达路26号
招标人联系电话:0471-6620213;传真:0471-6620753
联系人:谢拥军
十、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银联大厦10层
邮编:010010
电话:0471-5223620
传真:0471-5223617
联系人:李驰、李悰
十一、投标保证金、标书费汇款地址
收款单位: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账    号:150802055492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1、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2、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附件1: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外来施工企业近两年内诚信状况的证明
 
兹证明:                                  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下列违规行为:
1.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3.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两起及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6.拖延报告、隐瞒、谎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
7.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8.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
9.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证明自治区外施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
 
(证明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自觉遵守与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郑重承诺: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退出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
1、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监督管理;
2、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4、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5、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6、企业负责人、经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
7、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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