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锅炉招标采购公告
公告标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第2012-00068号信息--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锅炉
主题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采购项目进行询价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的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点击注册)的,按照以下询价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
一、采购项目需求:
1、采购项目名称:燃油锅炉
2、技术要求:
燃油锅炉二台,蒸汽额定蒸发量为2吨/小时,额定压力1.25MPA,要求送货上门、装卸、安装、系统调试、检测、办证等费用。交货期:合同签订后二个半月内完成安装和调试。
3、数量:2
4、其他要求:
(1)所有报价文件一正二副,报价文件中需提供厂家的唯一项目授权书、锅炉制造许可证书和安装资格证书复印件、报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总报价包括设备供应、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检测、办证等所有费用。报价文件需提供报价明细表,详细列出锅炉设备的产地、品牌、报价。
(2)、进行报价的设备必须同时附设备样本、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的书面资料。
(3)、报价单位的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和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4)、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
(5)、本项目现场勘查地址:松江区泗泾镇新南路(张泾路)31号,联系人:张云江,电话:57615588-8324,13501645173。
(6)本项目锅炉基本参数要求及平面和位置示意图见附件
5、为保证本次采购的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技术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以书面形式向我采购中心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我采购中心将及时进行调查或组织论证,如情况属实,将对上述相关技术指标做相应修改。
二、交付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数量和时间等,按时交付,并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验收。交付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
三、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后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按照合同组织付款。
四、付款方式:
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设备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提交给甲方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五、质量保证:
1、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项目应是全新的未使用给的而且是符合国家有关制作标准和环保要求,并实行二年以上保修,负责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项目报价:
1.报价单位应用人民币报价。:
2.报价单位应根据采购项目需求的规定进行报价,其报价在采购过程中是不可以改变的。
3.报价单位可以对采购项目需求中所列的全部的项目进行报价。报价单位可以用技术规格等于或高于同类品种的货物进行报价。
4.报价单位进行报价时必须同时附所报项目的图样、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等书面资料。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
5.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七、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请在2012年03月19日(星期一)10:00(北京时间)之前密封报送(或快递)到下列地址,过时不候。
八、报价评审:
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的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在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情况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本项目仅接受中小企业投标,大企业投标不予接受。参加投标的中小企业应当在本项目投标截止前成为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成员。
九、采购结果通知:
采购结果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通知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54号4楼
电话:021-63781057
传真电话:021-63185569
联系人:傅旭明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文件制作时间:2012-03-07
名 称
燃油锅炉
锅炉给水泵
自动软水器
不锈钢软水箱
动力配电柜
不锈钢取样冷却器
分汽缸
分汽缸
蒸汽涡街流量表
双层不锈钢烟囱
埋地式储油罐
齿轮输油泵
油系统控制箱
原埋地式储油罐
日用油箱
锅炉至分汽缸管道、阀门、电气、支架、保温、油漆等
各种安全阀门、仪表等检测费
运输吊装、保险费
锅炉、管道检验、探伤、办证费
安装人工费
税金、管理费